
信托财产可能会变成婚姻共同财产: 您的信托保险吗?
By 新西兰中文先驱网· 2018年08月16日 03:26

我们已经讨论过很多有关分居分家产以及家庭信托的有关事宜和案例。我们收到了许多朋友的查询,特别是有关家庭信托和其规避风险的功能,以及成立家庭信托的程序和其它相关事项。鉴于大家对这方面法律的关注,我们继续向大家汇报有关分居分家产以及家庭信托方面的法律和心得。
我们知道,许多朋友对真实的法院案例相当感兴趣,所以,我们一如既往,让案例向大家现身说法。我们向大家报告过,最高法院在2016年3月左右做出了历史性的判决,信托里的权利可能使信托里的财产变成双方的共同财产。前提是,某一方在信托里拥有”非信托”的权利。信托的概念,是指信托人(或是权利拥有人)的行为要为信托里的受益人谋取最佳利益,而不是为自己谋取任何利益。“非信托”权利是指信托纲领里规定,权利拥有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必为他人(例如受益人)谋取最佳利益,而只为自己谋取利益。
信托里的主要权利一般有两种,它们是,增补和罢免信托人的权利,以及增补和罢免受益人的权利。信托里还有其它权利,例如,关闭信托,然后把信托资产转到个人名下的权利,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入或资本的权利,修改信托纲领内容的权利,等等。
自从最高法院的“非信托权利”判例面世后,只要是分居分家产的诉讼案,如果其中某一方有家庭信托的话,或者要追诉的财产在某个信托里的话,通常会形成这样的局面,双方都会运用这个最高法院的判例,追诉方认为另一方在某个信托里的权利就是最高法院判例里描述的权利,信托里的财产应该是双方的共同财产,要进行分割,另外一方认为自己一方在信托里的权利,没有达到最高法院的判例里的“非信托权利”的程度或与之不同,信托里的财产不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我们来看一个今年七月份高等法院的典型案例。在法庭上建立的事实和判决如下:
- 男女双方的关系(其中包括婚姻)历时12年;
- 双方已经分居;
- 在双方关系开始之前,男方已经自己的家庭信托;
- 在双方关系期间,男方的信托被重新设置,成为另一个信托;
- 男方签署给信托人的备忘录里说,他成立信托,是为了自己和前妻所生的两个女儿,以及家庭财富的延续;
- 男方是这个信托的设立人,信托人之一,以及权利拥有人;
- 男方在信托里拥有如下权利:
- 增补和罢免信托人。但是,信托纲领规定,如果只有一个信托人,这个单一信托人必须是信托公司,单一个人信托人行使的权利只能是委任或增补另外的信托人。如果是单一的个人信托人,这个信托人不能为自己谋取利益;
- 增补和罢免受益人。但是,高等法院认为,信托纲领里的条款应该解读为,男方只能罢免新增的受益人,而不能罢免任何原始的受益人;
- 法院发现,男方没有利用信托公司可以出任单一信托人的条款,自己出任单一信托公司的唯一董事和股东,从而独自控制信托;
- 所以,法院认为,男方在信托里拥有的全部权利,都受到节制或限制,没有形成“非信托权利“,信托里的财产不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从而,女方不能分配男方信托里的任何资产。
10. 男方保住了自己信托里的财产。
我们能看到,有家庭信托总比没有信托好,但是有信托也可能在关键时候起不到保护作用。如果您已经成立了家庭信托,资产已经被安置在信托里,我们建议,现在应该是您重新审视您的信托纲领里有关权利的时候了。
文章来源:Focuslaw律师事务所
(责编:新西兰中文先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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